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內地稅新頒函釋-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期限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八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0.13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1號令

摘要:

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期限規定。

說明:

修正本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6點規定如下:
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
(一)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3點至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二)本令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