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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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關係法令: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09.28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
摘要:
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如何處罰
說明: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